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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月22日,因应传媒就债权人顺序的查询,香港金融管理局作出以下回应:根据香港《金融机构(处置机制)条例》依据,条例下股东和债权人在处置程序中承担损失有明确顺序。
在处置程序中,金融机构所发行的资本票据(包括核心股权资本、额外一级资本、二级资本票据)持有人,应预期按照清盘情景所享有的优先次序处理。因此,股东会首先承担损失,其后是额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票据的持有人。
据悉,最近瑞银并购瑞信交易中,瑞士当局决定将面值160亿瑞士法郎(约1350亿港元)的瑞信额外一级资本(AT1)债券全部清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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